关于印发芜湖市2022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2022年民政民生工程
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通〔2022〕2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人社局、财经局:
按照《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要求,2022年,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困难人员救助、老年人助餐等多项民生工程(其中老年人助餐方案、两残补助实施方案已印发)。为进一步推动2022年度民生工作,根据省级民生工程实施办法,联合制定了我市2022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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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5日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根据2022年省民生工程《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完成不少于646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全市不少于100张;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新增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102个,覆盖面不低于30%;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2%以上;建成6家智慧养老机构。
三、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对芜湖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低收入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
2.补助方式及标准。(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本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1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3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面和提标。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扩面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1.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芜湖市加快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每户补助不低于2000元,市级财政补贴标准1000元。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1)建设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芜湖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2)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床补贴和运营补贴参照《芜湖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3)实施步骤。试点区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试点任务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芜湖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
(三)城乡“三级中心”提升改造补贴
1.提升改造标准。城乡三级中心提升改造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4.补助标准。对提升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经验收合格后,未享受过建设补贴的,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中市级给予每个1万元的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五)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1)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2.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1)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2)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六)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补助范围。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金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补助;租金分年缴纳的分年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根据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按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标准予以补贴。
(七)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及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
2.继续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各县区政府出资为具有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
3.继续实施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皖老龄办〔2021〕3号),进一步推进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原称为“银龄安康”行动),为全市60周岁及以上低保和五保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标准为40元/年/人,保费市、区按1︰1承担,其余各县市区(包含繁昌区、湾沚区)自行承担。
(八)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2.补助方式。按照标准对创建情况评估后给予一次性奖补。
3.实施步骤。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困难人员救助实施方案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就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保障
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同时,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比对、采用人像识别等方式方法,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于在站长期滞留人员,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站内条件不足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担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要根据托养人员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四)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五)强化源头治理机制。依托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员、受助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分类施策。对特殊困难人员,要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定期回访,报请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镇级、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返回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辖区人员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突出的地区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治理。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促请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所辖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完善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含家庭寄养儿童)和弃婴(儿)、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独立生活的孤儿等)。
弃婴(儿)指被遗弃,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查找其亲属无果的婴儿、儿童。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联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重病指列入本地城乡医疗救助目录中的重大疾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供公安机关查找无果的书面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的,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6个月以上的分别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须达到一级到四级,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
2.查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儿童福利机构为集中供养的孤儿和弃婴(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区域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和弃婴(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和弃婴(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市、县级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城市一卡通”个人金融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资金保障
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资金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要与儿童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对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及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和养育状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对辖区内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刑期届满或解除、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经评估后,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死亡、失踪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经评估后,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市民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六)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放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
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附件1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
请
及
儿
童
父
母
失
联
认
定
表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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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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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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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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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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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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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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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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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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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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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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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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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父母情况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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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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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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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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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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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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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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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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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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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银行转账 □现金领取 |
起领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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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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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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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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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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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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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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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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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情况 |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身份证号:),自年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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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证明情况 |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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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证实情况 |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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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审核) 意见 |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核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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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意见 |
经复(审)核,---符合--、-------- 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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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复(审)核,---符合--机构供养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市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年月日接到儿童(姓名:,身份证号:)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身份证号:)、母(姓名:,身份证号:)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芜市办〔2021〕4号)精神,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及《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21〕10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 确定并按规定公布执行。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确认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民救〔2021〕107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芜市办〔2021〕4号),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
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供养办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市、区)、镇(街)两级档案管理;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第三代社保卡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芜市办〔2021〕4号)和《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民救〔2021〕1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3.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1.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6倍,各县市区可细分相应档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
2.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拟救助金额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权限的救助申请的确认工作。具体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芜湖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民救〔2021〕106号)执行。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6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