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未保字〔2021〕5号),经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服务体系,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上下衔接贯通、部门协调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工作力量有效加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全社会关心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显著增强。到2035年,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口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保障。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1.加大家庭监护指导帮助。加大宣传培训和健康教育力度,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编制、实施《芜湖市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五年规划(2021年-2025年)》,加快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照护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指导留守、困境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
2.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推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解决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推进区域儿童福利机构拓展集养、治、教、康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逐步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职工与其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提供便利。
3.强化家庭监护监督。村(居)委会、学校、幼儿园以及相关组织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要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依法督促、支持起诉。
4.实施委托照护工作。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责任,进一步压实家庭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以及部门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走访核实、评估帮扶、部门会商等机制,帮助提升委托照护质量。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寒暑期等重点时段巡查制度,确保每名农村留守儿童都有合法的被委托人照护。依托中小学校、村(居)儿童活动场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加强学校保护工作
5.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指导学校深入开展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宣传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听党话、跟党走,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指导学校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升学生法治意识。深化团教协作,强化少先队实践育人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引领。
6.创新学校保护机制。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制定我市配套政策和措施,完善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以案释法、开设法治网课等多样化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依托中小学校、社区建设少年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升学生法治意识。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服务体系,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学生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
7.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校开展尊重生命、人际交往、情绪调适、人生规划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学生调控心理、应对挫折、适应环境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指导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心理老师,重点为留守、困境、单亲等学生提供心理关爱服务。
8.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反欺凌、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安全教育,加强青少年防溺水工作。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和专用校车,解决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使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校领导集中用餐陪餐、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9.有效防范学生欺凌。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报告制度,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岗位责任。指导学校定期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置欺凌事件。组织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查处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三)加大社会保护力度
10.履行强制报告制度。指导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履行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报告义务,提升识别、发现和报告意识与能力。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落实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反馈的规定,加强强制报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工作。依法依规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惩处。
11.推动建立违法犯罪查询制度。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规定,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及时予以解聘。
12.切实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共青团组织要大力推动实施芜湖市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依托“青年之家”、“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维权岗”等阵地有效维护青少年发展权益。妇联组织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课后辅导、心理健康疏导等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工会要推进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加强对困难职工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科协、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要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3.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定要求,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一名儿童主任,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妇联主席担任,儿童数量较多的村(社区)要增设补充儿童主任。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推进村(社区)少先队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儿童之家”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推进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服务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强制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职责,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宣讲、知识培训活动。
14.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力量建设。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到2025年,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性社会组织县市区全覆盖。大力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资源链接、能力建设、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收养评估等专业优势,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技研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
15.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标准以及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探索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提高全社会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着力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建设安全、公平、符合儿童需求、适应芜湖城市未来发展目标的儿童友好城市。
(四)完善网络保护工作
16.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配套法规政策,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构建网络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健全未成年人网络舆情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备案管理制度。
17.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有效履行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平台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指导网络运营者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要依法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指导网络运营者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的删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诉求,依法依规予以配合。
18.加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工作。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推进未成年学生在校专心学习。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和网络短视频等服务,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等行为。加强前置审查,严格网络游戏审批。严格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严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
19.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治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大互联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的重点应用服务的整治和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网络低俗有害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环境治理。全面清理“网红儿童”不良账号,全面取消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主播账号,严厉打击引诱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指导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配合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防止信息扩散。
(五)强化政府保护职能
20.落实政府监护职责。加强政府监护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和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提升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推动落实《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和终止临时监护情形时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工作规范,科学评判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和条件,推动监护评估规范化专业化。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措施。完善孤儿福利制度,提升集中供养孤儿的照护水平。
21.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健全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度缩小集中供养与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差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残儿童、重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工作。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22.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办好每所学校,关心每名学生成长,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规范校外培训,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
23.加强健康综合保障。完善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开展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规范疫苗预防接种,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对儿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和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和政府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深入开展重点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等项目。重视未成年人早期视力保护,加强综合防控儿童近视工作,及时预防和控制近视的发生与发展。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保证中小学生享有充足睡眠时间。切实加强未成年人肥胖防控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为留守、困境等特殊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做好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实施综合保障。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4.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制定实施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政策,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促进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创新发展。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做好卫生保健、备案登记等工作,积极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25.加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构建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加大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规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周边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新设立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对部分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游乐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未成年人纹身治理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婚姻的治理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
(六)落实司法保护职责
26.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护苗”专项行动,实施“护苗·四位一体”工程,大力扫除网上网下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校园霸凌自残等有害信息和出版物,依法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有害出版传播活动。推进“守护平安”等专项行动,依法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厉惩治引诱、纵容未成年人从事吸贩毒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严追诉、从重量刑。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预防和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预防和惩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
27.依法妥善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施行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检察部门应加强沟通,努力实现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
28.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必要的司法救助、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29.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收案范围。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法庭教育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及时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以及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依法严惩性侵害、虐待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30.深化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及时对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有关单位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开展未成年人监管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诉讼的力度,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推动各地党委和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镇(街道)、村(社区)职责范围。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重要指标。
(二)加强统筹推进。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三农”工作、乡村振兴战略和相关发展建设规划,纳入《芜湖市儿童发展纲要(2021年-2030年)》。加强未成年人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康复托育等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深入实施《“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三)加强经费保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市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支持。统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
(四)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指导各地通过整合相关编制资源、盘活编制存量、推动机构转型等方式充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力量,推进设立区级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指导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及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化建设,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明确相应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审判、检察工作。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政策宣讲进村(居)”、“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等活动,不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所属网站、新媒体、宣传栏等平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活动,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以案释法,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坚决曝光。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对涉及未成年人热点事件的宣传报道,传播社会正能量。
(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芜湖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