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芜湖市广场舞协会违规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行政处罚案
一、案由及调查经过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于2020年6月6日在当事人负责人(副会长周援)朋友圈所发信息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设立分支机构。
2020年6月7日,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立案调查。
2020年7月8日,登记管理机关指派执法人员于在当事人住所对其法定代表人(会长李华英)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证据。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1日召开协会办公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按行政区域成立镜湖区分会、弋江区分会、鸠江区分会、三山区分会,并确定了各分会负责人。至案发,三山区分会、弋江区分会、镜湖区分会已召开成立大会。
三、案件性质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四、处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处罚建议
鉴于当事人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尚未对外组织开展活动,建议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