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芜湖市金陵医院连续三年未参加年检行政处罚案

阅读次数: 编辑:赵斐雅来源:芜湖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5-16 14:53 [ 字体:   ]

【案情简介】

20191,芜湖市民政局执法人员查询社会组织有关信息,发现芜湖市华育中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调查与处理】

在对此案的调查取证时,芜湖市民政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三年未参检的事实进行取证,由于联系不到该负责人,收集该学校的基本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的该单位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年检公告及未参检证明。同时还到该医院业务主管单位芜湖卫健委进行调查取证并征求意见,形成了调查笔录。 经调查,芜湖市金陵医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芜湖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学校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芜湖市华育中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其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泰州市民政局对该学校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合法。撤销登记是对社会组织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芜湖市民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提请局务会讨论同意立案,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同时公告送达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良莠不齐,长期不年检的社会组织已经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普法宣传,及时查处违法社会组织,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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