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我市2025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关于调整我省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财社〔2010〕66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物价消费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市2025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18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60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94元/人·月、1118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为805元/人·月。
四、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金。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4日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