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民政部门牵头)
序号 |
政策类型 |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和标准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补贴 政策 |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
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 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含嵌入式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 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 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标准: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 300 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 5 年)举办的, 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金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补助;租金分年缴纳的分年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 年内免缴房屋租金。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70%以上一次性建设补助可上浮 10%。 对已建成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含嵌入式养老机构),在投入运营满 一年后,根据实际入住时间不少于 3个月的非特困供养人员的老年人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根据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按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 300元、400元和 600元标准予以补贴。 |
养老机构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4〕4号) |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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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补贴 政策 |
智慧养老机构奖补 |
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对按照标准创建,经市级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一次性给予 10万元奖补。 |
养老机构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4〕4 号) |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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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补贴 政策 |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 |
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及农村幸福院,经验收合格后,未享受过建设补贴的,市级给予每个 1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于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镇) 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市财政按每年每个中心(站)1 万元标准给予运营补助;通过招标、委托等形式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达到服务标准且正常运营1 年后, 市财政另给予 1 万元运营补贴。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总额不低于市级资金总额,鼓励各县市区适度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确保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正常运转,有效满足辖区内老年人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需求。围绕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等核心指标,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等级评估,支持各县市区加大扶持力度,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4〕4 号) |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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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补贴政策 |
老年食堂(助餐点)一次性建设和运营补贴 |
一次性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定同意,对新建 (改扩建) 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等助餐模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补贴标准。老年食堂,对新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个老年食堂5万、10万、1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老年助餐点,对新建(改扩建)老年助餐点按照每个助餐点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实际改扩建情况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依托社会餐饮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等食堂开展的助餐服务,根据实际改扩建情况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自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之日起,按照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分批发放。对于运营不满3年申请退出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自退出之日起,停止发放当年建设补贴。 运营补贴 : 1.补贴对象。建设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 2.补贴标准。老年食堂(助餐点)根据助餐服务环境、服务人次、服务质量等进行年度运营考核评估;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助餐食品安全、服务人次、服务质量等进行年度运营考核评估。针对老年食堂(助餐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档次分别原则上给予不高于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针对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考核优秀、良好、合格档次分别原则上给予不高于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运营补贴。实际运营满6个月及以上、年度运营考核评估达60分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可参与考核等次评定,运营补贴根据考核结果按实际运营时间折算发放;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纳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评估和发放。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在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落实居民价格政策。 |
老年食堂(助餐点) |
芜湖市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芜湖市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动态调整办法(民老〔2024〕46 号);芜湖市老年助餐服务运营考核评估工作方案(民老〔2024〕70 号) |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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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 政策 |
康复辅助器具机构补贴 |
对于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机构按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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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辅助器具机构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4〕4 号) |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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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 政策 |
老年友好社区一次性奖励 |
对获得国家(省)“示范型老年友好社区”称号的社区,市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国家级老年友好型社区 3万元,省级老年友好型社区 2万元。 |
老年友好社区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4〕4 号) |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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