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15:08信息来源: 芜湖市民政局阅读次数:编辑:叶亚运 字体:【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委、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芜湖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公安局

 

 

                                   芜湖市卫计委             芜湖市财政局

 

20161024





芜湖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

患者的救助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的救治、救助及安置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市,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安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切实保障其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

二、定点医院及经费结算

(一)定点医院。弋矶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皖医第二附属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医院。

(二)经费结算。市级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市急救中心和各定点医院每半年将收治流浪乞讨病人发生的急救转运(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医疗(住院医疗费在现行基本医疗及定点医院定额结算额度内据实结算)以及住院伙食费(按照市救助管理中心内受助人员伙食标准执行)等报市卫计委、财政局、民政局等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定点医院(第四人民医院按民救字〔201694号文件执行)承担1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支付。

三、护送返乡及照料安置

(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通过治疗已基本脱离生命危险、急性精神病症状得到基本控制,能详细提供家庭住址或户籍所在地的,救治单位应及时与救助站联系通知亲属或当地民政部门接回,对需要护送返乡的,以救助管理中心为主,公安、救治单位配合将其送回原籍。

(二)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市救助管理中心通过受助人员体貌特征等线索,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并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三)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需终身封闭治疗,且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经市救助管理中心确认盖章后,由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终身封闭治疗安置。由民政部门牵头,将长期滞留医院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四)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且经治疗达到临床治愈的,以及精神障碍患者通过治疗症状得到基本控制,无自伤和公共危害行为,可院外服药巩固治疗的,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民政部门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解决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要求,向救治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将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转移至当地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

四、健全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安置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建立民政牵头、公安、卫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甄别和返乡工作,对无家可归流浪乞讨病人及时予以妥善安置。公安部门对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或精神障碍患者,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卫计部门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救治工作的需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各县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