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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

阅读次数: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12-02 00:00 [ 字体:   ]

 各市、省直管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团体得到较快发展,已成为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同步发展的重要法人,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载体,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深化社会团体管理制度改革、提升社会团体服务能力、净化社会团体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

1.明确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成立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组织类型相同的社会团体归并重组。

2.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15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3.健全社会团体选举制度。社会团体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积极推动选举表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会团体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在规定范围内需适当增补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主要发起人或理事会可差额提名候选人进行选举,鼓励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支持社会团体聘任秘书长。

4.健全社会团体民主运行机制。社会团体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运行机制。章程明确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更不能被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利用或掌控。涉及社会团体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要依据章程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为加强集体领导,社会团体可建立会长(理事长)办公会制度,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集体研究处理社会团体内部日常事务。监事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应列席会长(理事长)办公会。

5.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确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和单位加入社会团体,不得借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制定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申领、发放、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把票据管理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对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行为作出处理。

6.加强社会团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社会团体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该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账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对社会团体实行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社会团体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均要进行财务审计;结合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

7.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标准应该统一,不得设立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或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无关的代表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分支(代表)机构在外活动应当使用全称。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对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代表)机构有关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8.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团体换届、年会、培训、联谊交流、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会刊、涉外事宜等情况,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9.建立完善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全省性社会团体要逐步建立自身的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团体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团体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二、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10.改革社会团体审批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团体全面实行直接登记。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环节的审批,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延至县级登记管理机关。

11.严格社会团体登记审查。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在该行政区域的相关行业、学科、专业和领域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行业协会商会应由该行业或区域的龙头企业发起,发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负责人担任,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社会团体已延期1年仍不换届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已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或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批准其延期换届或超龄、超届任职。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按规定改正或未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要予以相应处罚。

12.规范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省性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时需征求省民政厅意见,然后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审批结果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13.加强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建设。对失信社会团体,探索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均要签署诚信承诺书、研究制定自律公约,鼓励设立专门的诚信自律工作机构。

14.规范领导干部兼职。按照省纪委等单位《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等文件要求,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没有兼职批文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实行政社分开,推进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社会团体脱钩。

15.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团体转移职能需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可由社会团体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团体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承担。加强政府向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名录和信用记录,对守信社会团体予以支持激励,对失信社会团体予以限制或禁止。

16.推进社会团体评估。加强社会团体评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各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动员社会团体积极参加评估,扩大评估工作覆盖面,注重评估结果运用,通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能力提升。建立评估与年检、执法联动机制,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团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会团体,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三、完善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各级要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登记管理工作队伍,强化政府监督。

18.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的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结合业务抓党建的工作机制。坚持应建尽建、应派尽派,抓好社会团体组建党组织工作,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扩大社会团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在社会团体党组织和党员中广泛开展以“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双比双争”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

19.加强培训宣传。加大社会团体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法律政策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社会团体依法规范发展的典型,使广大社会团体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建立社会团体不规范行为的舆情监测和有效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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