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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5-24 00:00 [ 字体:   ]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精神,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重点加大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实施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加大分类保障力度。严格按照居民家庭申请、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进行办理;把好受理、审核、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加强五保供养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做到专人管理,一人一档,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管理信息化。建立五保供养对象动态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市、县区政府两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修订完善《芜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及时诊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救灾资金分配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透明,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药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困难家庭严重精神病患者及市、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进一步减轻重病患者家庭的负担。加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确保医疗救助需要。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困难居民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会同卫计、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应急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制定我市困难家庭严重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方案。由各县区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困难家庭中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要建立辖区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困难家庭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完善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就学资助政策体系。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伙食费、住宿费、课外教育活动费,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学生,是寄宿生的,给予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在本市公办或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本市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家庭儿童、烈士子女、重大疾病以及因灾难等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残疾学生、孤儿等优先,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孤儿可以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免书本费。对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落实住房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通过实物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救助。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养机制,明确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优化办事程序。房产、民政部门要逐步健全申请审核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依法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完善轮候制度,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安全住房要求;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深入推进就业救助。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应急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将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掌握本辖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机制

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和落实。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受理、认定、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社区(村)要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公益组织和团体要积极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机制。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要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或依托政府综合政务服务大厅(社区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公共服务事项“一站通”网络运行系统,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市、县区两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落实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以城市大数据为基础,以信息化应用为支撑,借助“互联网+政府服务”工作模式继续加强各部门数据资源交换共享,索和完善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业务培训,细化核对内容,规范核对程序,为科学施救提供依据。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定期将相关救助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信息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人民银行芜湖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依托慈善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发动引导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项目帮扶、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要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慈善公益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明确工作责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强化队伍建设。逐步改变城乡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弱、待遇低、工作难度高的局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同时,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大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规范。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2015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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